1)調查房屋建筑概況:對建筑的年代、布局、功能、風格、環(huán)境,以及終要求進行了解和解析。
2)考證房屋歷史沿革,重點保護部位及保護要求;
3)建筑結構圖紙測繪:重新對房屋的整體布局、結構尺寸等進行測量,并繪成圖紙;
4)結構體系復核檢測;
5)構件尺寸和配筋復核檢測;
6)結構材性檢測;
7)房屋完損狀況檢測;
8)房屋傾斜及沉降測量;
9)結構驗算與安全性分析;
10)抗震性能評估;
11)出具鑒定報告。

建筑結構檢測與鑒定是采用各種檢測方法對建筑結構進行耐久性檢測,并對其安全性、性鑒定,得出其鑒定等級和是否需要加固的結論。
1.1 *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關于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抗震鑒定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二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
1.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檢測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1.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中關于檢測鑒定的內容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三條 從事抗震鑒定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鑒定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并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抗震加固應當與城市近期建設規(guī)劃、產權人的房屋維修計劃相結合。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應當注意保持其原有風貌。
第十六條 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破壞性地震發(fā)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并提出恢復重建方案。
第十八條 震后經應急評估需進行抗震鑒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抗震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經鑒定需修復或者抗震加固的,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修復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規(guī)劃和建設。
1.4《工程結構性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153-2008中關于檢測鑒定的規(guī)定
1)基本規(guī)定中的3.4.6條
3.4.6工程結構應按設計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并應定期檢查結構狀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維修;當需變更使用用途時,應進行設計復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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